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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份出台的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份出台的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补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比例是多少?
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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