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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分录
摘要: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分录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分录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
1、属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 可以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长期应付款--XX专项拨款。
2、属于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无指定用途的,计入“补贴收入”。
补充: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的问题主要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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