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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摘要:委托外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委托外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补充:委托外部研发合同的备案,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委外研发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
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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