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吗
摘要:一般不需要除非税法规定的或是甲方要求的,以下是常见的税局代开有备注情况: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
一般不需要除非税法规定的或是甲方要求的,
以下是常见的税局代开有备注情况: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以及自开时候:
1、提供建筑服务,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三))
2、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四)、(五))
3、生产企业给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备注“代办退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
4、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二)),
5、货物运输服务,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
6、预付卡业务,根据业务环节,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四条),
7、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发票,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8、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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