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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预缴税款最新政策

更新:2025-06-22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外出经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求预缴税款,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再进行预缴,具体分析如下:一、以下两种跨区域无需要预缴税款(1)同一...

外出经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求预缴税款,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再进行预缴,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下两种跨区域无需要预缴税款

(1)同一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2)同一计划单列市:可能无需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

二、销售额没有达到要求,可以不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的标准。

三、注册地为海南的,有特殊情况可以不预缴

海南企业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不预缴。

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补充: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时是可以选择享受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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