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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2025-07-27 教育问答 阅读

摘要:结婚彩礼或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自周代以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的多少,随当地...

结婚彩礼或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自周代以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彩礼数额目前有越来越高之势。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同意跟对方结婚,双方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存在,根据通常的理解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礼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乙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彩礼钱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结婚登记前,也可能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彩礼给付的主体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彩礼的性质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定共同生活的;在婚姻关系上,我们一直主张婚姻自由,他人不得干涉,但在一些偏远、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仍然存在大量买卖婚姻这种情况,即将女儿作为家中的物品,通过嫁女儿的方式取得男方的彩礼,用以维持家用或者用于支付给家中男丁结婚的聘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或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然,也有些婚托比较“狠”,为了成功取得财产,而与另一方领取结婚证,甚至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借口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婚姻的缔结过程就不符合《婚姻法》对于自由婚姻的规定,那么从根本上讲这个婚姻就是不应当成立和存在的,由此引发的彩礼问题也应当视为不合法的行为,而予以返还。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彩礼的性质有特殊的约定,可以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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