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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摘要:企业将房屋对外出租,签订了一年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12万(不含税)且开具发票: 增值税涉税处...
企业将房屋对外出租,签订了一年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12万(不含税)且开具发票: 增值税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的租赁费12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6年需将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全额确认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虽然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的租赁费12万,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口径因""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16年度不需要确认收入,应""12万""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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