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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对债务人在

2022-08-13 23:17:39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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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问题:请结合该条规定分析域外破产效力的制度以及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在国际私法上域外破产效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是否便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这就涉及所谓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的问题。  ②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还是具有地域效力这涉及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的问题。  (2)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①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较为方便迅捷的破产模式。  ②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与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3)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  ①普及破产主义是指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不但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有效而且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同样发生效力即破产人在各个国家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要采普及破产主义。  ②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的财产则无效力。实行属地破产主义其结果意味着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事实不影响另一国法院对在该国境内也存有财产的同一债务人再作破产宣告。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则主张属地破产主义。  (4)法条分析  我国《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域外效力。另外该条还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说明我国也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在我国的域外效力但是前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5)我国的立场  从《破产法》第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承认外国破产裁判的域外效力坚持普及破产主义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就是如果该裁判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就会不予承认执行这说明我国以属地破产主义为例外。所以我国的立场是折中主义以普及破产主义为原则属地破产主义为例外。
(1)在国际私法上,域外破产效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是否便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这就涉及所谓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的问题。②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还是具有地域效力,这涉及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的问题。(2)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①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较为方便迅捷的破产模式。②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与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3)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①普及破产主义是指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不但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有效,而且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同样发生效力,即破产人在各个国家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要采普及破产主义。②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的财产则无效力。实行属地破产主义,其结果意味着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事实,不影响另一国法院对在该国境内也存有财产的同一债务人再作破产宣告。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则主张属地破产主义。(4)法条分析我国《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域外效力。另外该条还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说明我国也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在我国的域外效力,但是前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5)我国的立场从《破产法》第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承认外国破产裁判的域外效力,坚持普及破产主义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就是如果该裁判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就会不予承认执行,这说明我国以属地破产主义为例外。所以我国的立场是折中主义,以普及破产主义为原则,属地破产主义为例外。

考点: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