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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2022-08-11 22:30:47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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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参考答案

分析
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3/3正本提单,每份正本提单都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不管是否标有“original”字样,是否其他各联标明“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都应视作为符合信用证提供正本海运提单的规定。运输单据中的“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不能被认为是副本。《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
《UCP 600》第17条c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还将接受下述方法或从表面上看是用下述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1) 影印、自动处理或计算机处理。(2) 复写。但条件是上述方法制作的单据必须加注“正本”字样,并且如有必要,在表面上签署。单据可以手签、传真、打透花字、印戳、用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制成。
因此,标有“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的提单不能因为未标有“original”字样而被拒绝,这已是公认的习惯做法。启示
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固然要严格遵守《UCP 600》的规定,但对于《UCP 600》的规定,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同时我们必须牢记公认的一些习惯做法。
虽然此案最终是以受益人的胜诉而告终,但是倘若我方是作为出口方的银行,笔者则认为,我们应劝阻受益人的这种做法,在每张正本提单上还是标上“original”为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考点:正本,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