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2014年4至5月间 重庆市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海德公司

2021-02-28 07:25:22 网课题库 阅读

问题详情

2014年4至5月间,重庆市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海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处置,李宏生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志才。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峰、李宏生、孙志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李宏生、孙志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杨峰、李宏生、孙志才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李宏生、孙志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海德公司、李宏生、孙志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海德,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2024 问答库 保留所有权利.   Site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