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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公民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 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 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 甲妻冯某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 很少回家 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 高 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 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 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 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 于 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 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i985年10月于某死亡 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 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 哥哥已死 李某未赡养于某 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

2024-04-28 19:28:39 网课题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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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公民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高,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i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李某未赡养于某,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院。 (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2)遗产应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1)高某、女乙、丙、冯某有继承权。高某与于某是合法夫妻,有继承权;女乙和于某是父女,当然有继承权;丙是代位继承人;冯某是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李某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养子或其他有权继承的情形,所以没有继承权。(2)女乙因在生活上、经济上不能帮助老人,因此应少分遗产;冯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高某因年老,可以适当给予照顾。可以分给高某两间、冯某两间、女乙1间、丙1间。

考点:有一,一女,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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