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哪些问题
摘要:筹建期间所得税汇算的注意问题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
筹建期间所得税汇算的注意问题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为:“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根据以上政策,筹建期虽然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为:“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根据以上政策,筹建期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语音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