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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交税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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