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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更新:2025-06-09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设有异地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税务局批准的情况下,都可以在总公司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如下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

设有异地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税务局批准的情况下,都可以在总公司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关规定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算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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