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形
摘要:适用差额征收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金融商品转让;2 经纪代理服务;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4 航空运输企业;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
适用差额征收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金融商品转让;
2. 经纪代理服务;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 航空运输企业;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 旅游服务;
7. 建筑服务;
8. 房地产开发企业;
9. 销售不动产;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 劳务派遣服务;
11.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2.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补充:差额征税开票的要求是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语音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