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更新:2025-07-16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语音读文:

本文地址:http://www.583316.com/jiaoyu/qy6n389.html

Copyright © 2018-2024 问答库 保留所有权利.   Site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