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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中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再转回吗

更新:2025-07-12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建造合同准则中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再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存货的减值,...

建造合同准则中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再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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