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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更新:2025-05-24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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