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2025-06-28 财会问答 阅读

摘要:供购房发票或是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

供购房发票或是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语音读文:

本文地址:http://www.583316.com/jiaoyu/qg2dkgw.html

Copyright © 2018-2024 问答库 保留所有权利.   Site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