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及结算客运费三类情况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摘要:一、为本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为本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旅客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单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运服务费用...
一、为本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为本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旅客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单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运服务费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车票款÷(1+10%)×10%=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1+3%)×3%=应纳税额,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时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具体计算如下:
客运服务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计算),
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0%÷(1+6%)×6%;
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90%.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外单位汇来的客运款÷(1+10%)×10%=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某客运站),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汇来的客运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某客运站),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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