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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摘要: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
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这是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的规定,现在不动产购入可以抵扣进项税,对应的供电设备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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