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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出借 逾期的财税处理方式是什么
摘要:出租、出借、逾期的财税处理方式: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
出租、出借、逾期的财税处理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出租: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贷:包装物——库存包装物,
同时,收到租金: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借:
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未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逾期: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语音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