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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 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

2022-08-13 23:26:16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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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适当’的联系。……古典学派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适当的法律。在这种思想背景中,‘适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所提供的解决方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Symeonide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Progress or Regress?(2000)]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  (1) “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观点  ①里斯以一种比较客观的态度写道《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它只是寻求适用最恰当的法律”。在这种所谓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地的法律并把这种思想贯穿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中。  ②最密切联系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这种主张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及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③里斯的这种思想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它从一个较为折中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避免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那种机械的公式化的法律选择模式。  (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①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  ②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政策利益的冲突。  ③最密切联系地应该是在法院地的认识中涉及的利益保护最多的地方。这个利益应该既包括政府利益也包括私人利益。  (3)最密切联系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表现  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文应该是一个口袋条款它并不能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它也不同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上最密切联系说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  ②另外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第19条和第41条也提及了最密切联系在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19条规定:“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6条解决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第19条是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41条将特征履行从最密切联系中剥离出来与之共同成为寻找合同准据法的补充依据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特征履行。
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观点①里斯以一种比较客观的态度写道,《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它只是寻求适用最恰当的法律”。在这种所谓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地的法律,并把这种思想贯穿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中。②最密切联系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这种主张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及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③里斯的这种思想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它从一个较为折中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避免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那种机械的公式化的法律选择模式。(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①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②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政策利益的冲突。③最密切联系地应该是在法院地的认识中,涉及的利益保护最多的地方。这个利益应该既包括政府利益也包括私人利益。(3)最密切联系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表现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文应该是一个口袋条款,它并不能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它也不同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上最密切联系说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②另外,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第19条和第41条也提及了最密切联系,在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19条规定:“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6条解决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第19条是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41条将特征履行从最密切联系中剥离出来与之共同成为寻找合同准据法的补充依据,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特征履行。

考点:国际私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