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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某 张某 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 打伤了周某和钟某两人 打死了万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

2022-08-13 23:08:04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问题详情

被告人舒某、张某,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周某和钟某两人,打死了万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钟某和万某的儿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损失约20万元。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法查封和扣押了两被告人的部分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将周某、钟某和万某的儿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开始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比较复杂,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问:
周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周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最高法《解释》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周某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将周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

考点:抢劫案,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