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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

2022-08-13 23:10:46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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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西南政法2010年研)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西安市中级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西安市中级法院的裁决理由不正确。理由如下:①《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②本案中西安作为毒品转移地不属于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赃地之一因此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地而被告人韩某居住地和涉嫌贩毒的地点均在河南周口地区附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该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管辖。

考点:刑事诉讼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