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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Please g

2022-08-13 23:06:13 问答库 阅读 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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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Please give 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two basic kinds of double taxation?(上海交大2007年研)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法律性的重复征税相比这种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正是由此主张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学者和国家不认为这种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两个国家分别课税也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但是主张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纳入国际重复征税概念范围的学者们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角度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问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法律性的重复征税相比,这种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正是由此,主张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学者和国家,不认为这种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两个国家分别课税,也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但是,主张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纳入国际重复征税概念范围的学者们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角度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问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