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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以梅某 胡某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时 发现该市某执法部门负责人龚某等是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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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以梅某、胡某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时,发现该市某执法部门负责人龚某等是该团伙的幕后保护伞,并且有些犯罪龚某直接参与了策划。而此时龚某已因涉嫌受贿而被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协调,该市检察机关决定退出对龚某的侦查。随后,A市公安机关报经检察院批准,对梅某、胡某等执行了逮捕。并在对他们羁押了十天以后通知了他们的家属。因梅某的亲弟弟就是一名执业律师,梅某提出由其弟弟充任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经商议,认为由梅某之弟为其辩护,可能会妨碍案件的正常进行,故而拒绝了梅某的请求,让其改请其他律师。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承办人小王提出,自己曾亲眼目睹过一起该团伙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犯罪行为,并就此向公安机关作过证,不宜参与该案的处理,提出回避请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小王虽曾向公安机关提供过证言,但从另一方面讲,他亲眼目睹了该团伙的某些犯罪行为,更有利于他在法庭上的指控,因而没有接受小王的回避请求。一审结束后,胡某提出上诉,梅某龚某服判,二审法院只调取了胡某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武大2009年研)请指出上述案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并简要说明理由。
周某以王某请徐某吃饭为由申请徐某回避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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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徐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周某申请其回避是符合法定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