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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电传称:有B牌春茶叶1000斤 每斤200元 如贵公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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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电传称:有B牌春茶叶1000斤,每斤200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2007年3月10日前回电。2007年3月6日乙公司回复:接受贵公司的条件,但请贵公司附产地证明书。
[试析〕
(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2)若合同履行中甲想变更茶叶数量,是否可以?甲应当如何处理?
(3)若在履行合同中,甲将交付新茶叶的义务转给丙,甲应当如何处理?
(4)若甲交付了新茶叶,但乙不付款,而此时甲发现乙对丙享有25万已到期的债权,甲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实现其债权?该权利行使的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存在合同关系。因所附条件是非实质变更,甲未表示反对。
(2)一定条件下可以。甲应该与乙协商,签订变更协议。
(3)甲应当与第三人丙达成协议,通知债权人乙并经乙同意。
(4)甲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务,该代位权行使的金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