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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1年10月2日下午5时许 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 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

2022-08-12 22:11:33 问答库 阅读 198 次

问题详情

案例分析:2011年10月2日下午5时许,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一个15人旅行团,已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次日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许突然变卦,给乙市旅行社电传称不能接这个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旅行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在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乙旅行社对我社提出的新要求至今未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这个团。乙市旅行社则称甲旅行社曾同意接这个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新要求,但这些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的说法有理,请你用相关的旅游法规知识来解释。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很显然,通过分析该案例,乙旅行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该纠纷的焦点是甲乙旅行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乙旅行社向甲旅行社发出了要约,甲旅行社虽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表示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要进一步协商。这说明甲旅行社并没有承诺。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是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而该案例的甲旅行社并没有就要约内容作出承诺,而是就结算方法、估算时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所以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甲旅行社也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考点:旅行社,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