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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 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 同年

2022-08-12 17:37:36 问答库 阅读 197 次

问题详情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 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同年,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