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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 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 购买钢材 该汇票经过付款人 A公司的开户银
问题详情
2009年3月10日,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过付款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C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两个月。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
[问题]
(1)如果D公司收到该汇票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是否可以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2)如果D公司收到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拾得,E伪造D公司的背书,将它背书给F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而遭拒付?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背书连续性的要求主要是形式上的连续,付款人不知道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经谨慎审查仍不能发现其中有伪造等情形,应对持票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