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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某是幼儿园教师 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 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

2022-08-11 23:29:40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问题详情

被告人甲某是幼儿园教师,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人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类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类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两人均不肯跳入粪池抢救,当幼儿被救上来时,为时已晚,已经停止呼吸。
问:(1)甲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2)对丙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甲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甲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带领幼儿外出,负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义务。在幼儿掉入粪坑生命有危险之际,其有救助义务。在其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却不予救助,因而构成不作为犯。(2)丙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丙某不负有救助的特定义务,不能构成犯罪。

考点:幼儿,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