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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过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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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过量保险
参考答案
分析
该案的关键在于对保险过量的认识问题。一般以为保险少保不好,多保尤其是少量多保既不增加开证申请人负担,也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害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将少量多保视为不符点。问题是在本案中,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保险金额为发票的110%,这就意味着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不多也不能少。
由于该证是转让信用证,能不能援引《UCP 600》第38条g款的规定?《UCP 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除外:信用证金额、所列单价、到期日、交单最后日期、装运期,上列任何一项或全部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维持原证或本条文规定的保额。
按《UCP 600》第38条g款规定,似乎投保比例扩大不构成不符点。但g款的此项规定是为了使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达到原证的要求。该条款不适用本案。因为本案的保险金额以超过原证规定的1.17%,而决非是为了达到原证保险金额而增加投保比例。所以该不符点成立。
由本案引申出的零疑问提示如何通盘考虑的问题。第一受益人在第二受益人提示全套单据并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通知申请人修改原证,原证修改后虽然消除了原有的不符点,但由于金额的变动,致使保险额也应相应变动,但受益人、议付行均忽视了这一点,于是出现了新的不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