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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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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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立项前,中方企业与担保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均不充分。本案A公司缺乏前期评估工作,急于上项目,对于设备引进后产品补偿工作重视不够,对各种影响设备安装调试、生产的因素估计不足,从贸易一开始就无法制订出有力的保障措施,保证补偿贸易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C银行仅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对项目本身看得过于乐观,对项目执行人的综合实力了解不够,认识不够,对项目的外部环境也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较盲目地承担了担保责任。
2.C银行出具的补偿贸易保函格式上对外方让步较大,使其在内容、结构、条款上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延付保函,使补偿贸易保函项下支付发生的前提与设备提供方所发运的设备质量的好坏及设备提供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未挂起钩来,C银行为了弥补这点,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保函,此保函为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银行应关心设备出口方是否能够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要求及时开立回购产品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来保证产品的回购,应要求设备出口方为此提供足额的银行信用承诺,并在补偿贸易保函中制定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担保银行可凭以拒付引进设备款的有关条件和条款。
3.C银行反担保措施不够完善,在开立保函时,对抵押和反担保措施的审查不严,虽是信用担保加抵押,但信用担保是亏损企业或潜亏企业,只考虑其净资产可以覆盖担保金额是不妥或不足够的。抵押的资产处置困难。银行保函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担保的最终责任和风险应该落在申请人身上,一旦保函项下发生了索赔和赔付行为,担保银行理应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追偿以避免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着申请人届时因资金短缺无力偿付,甚至发生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担保银行仍将面临着其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赔,并办理了垫款支付后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风险。启示
本案对担保银行的启示主要在以下方面:
1.补偿贸易保函是一类特殊贸易项下的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出具补偿贸易保函,除了要关心保函的申请方是否已有足够的资金来偿付其所引进的设备款,还应关心申请方所引进的设备以后是否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产成品的回销是否能得到足够的保证,以及回销后能否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抵付设备引进款等。这就需要在开立保函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给予更多重视,对项目的立项做出更为详尽和严格的审查,这与担保银行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补偿贸易保函就不能够、或者说不应该成为对引进设备货款完全无条件的支付保证,否则就可能使补偿贸易保函沦为事实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2.银行应加强自身利益的保障。担保行的主要责任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索赔时按保函规定的条件赔付。担保行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为了保障担保行的索偿能够实现,担保行在开立保函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反担保,并且对反担保的可实现性进行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