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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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参考答案
分析
本案中银行与受益人产生纠纷,主要是银行与受益人对保函几个方面理解不一致:
1.保函未清楚表明银行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该份保函对银行的保证方式表述得模棱两可,尽管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银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是保函中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函期限约定不明,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工程合同中预定的竣工验收期为2005年5月25日,于是,银行与甲公司根据对工程竣工日期的推算,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将保函日期确定为2005年5月25日。由于具体施工中情况发生变化,一直到2005年6月1日,工程仍未竣工,更谈不上验收。保函的有效期表述为“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失效”,这句话中有关日期表述不明,即“工程竣工验收日”、“一年”、“工程竣:验收合格日”,到底哪个日期是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呢?法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那么,只要工程竣工未验收合格,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就不能解除。根据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到2005年5月25日就解除了。保函的有效期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保函有效期不一致,那么甲公司对丙银行在2005年5月25日以后向乙公司的赔付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就使得丙银行向乙公司赔付后,却不能按照《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向甲公司追索。启示
该案对银行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银行保函业务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业务,银行在开具保函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并且预先要考虑到保函出具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银行在出具保函时除了保函条款本身外,还要考虑银行在应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后,受益人根据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的可能性;银行对外赔付后,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无力或不愿向银行补偿的可能性。
真正了解银行在保函业务项下的风险,寻求避免可减少风险的措施,对于银行保函业务的顺利发展,增加银行收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来减少保函的风险。
1.对保函当事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为了避免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破产、无力或不愿偿债的情况发生,银行在出具保函前,应对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为了防止受益人无端索赔,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另外,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因此,银行还应对项日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2.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一致。银行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保函前,一般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担保人权利义务、申请人权利义务等,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的约定要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保函最好有一个确定的日期,在保函有效期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的有效期规定也应是不确定的。只有《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的内容完全一致,银行才能向受益人赔付后,向申请人追索。
3.保函须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开具保函,即增加了银行的或有债务。银行如向受益人做出赔付,有权对申请人进行追索。为了防止申请人因破产、解散而无力还债,维护银行权益,银行往往要求申请人对保函提供反担保措施。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措施。在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的条件下,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若申请人只提供了部分保证金,那么银行应要求其通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再追加担保。不管采取何种反担保措施,担保人都应同银行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