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开立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ICC 458》
问题详情
案例 开立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ICC 458》
参考答案
分析
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及用途不同。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通常多用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而存在。银行保函不仅局限于买卖合同,还常用于借贷、租赁等其他经济活动中;不仅可以作为合同支付义务的保证手段,也可以作为合同项下履行其他义务的保证手段。可以说,保函可以用于保证任何一种经济活动的任何一方履行其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2.付款的责任不同。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银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在保函项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依据保函本身承诺及条款的不同,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能是第二性的。另外,每笔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必须对合格的单据付款;而每笔保函一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付款,倘若申请人尽到责任没有违约,则受益人不需交单,担保行不需付款。
3.银行付款的对价情况不同。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是有对价的;而保函项下的支付有的有对价,有的没有对价。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是有相应的货物或劳务的对流来作为对价的。而在保函项下的支付情况有所差别:在付款类保函项下的支付是有对价的,如货物的提供、租赁机器设备等;但在信用类保函项下的付款往往具有赔款或退款的性质,其发生前提往往是申请人违约,因此担保行在保函下的支付就根本没有任何对价。
4.银行付款需要提交的单据和途径不同。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单据通常为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与货物买卖相关的其他单据,且多是交单给指定银行,再由指定银行把单据转递给开证行。保函项下提出索赔时所需要的单据往往多种多样,但是以书面索赔、书面声明等由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单据和文件为主,且直接交到担保行。启示
基于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在实践中,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UCP 600》,而适用于银行保函的惯例是《ICC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