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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 金额为12540美元 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 发现一部
问题详情
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方,理由是UCP600第三十条6款规定:“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请问出口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出口方的这样安排是错误的,将不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因为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本项业务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