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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 钢材分两批装运 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

2022-08-11 21:18:30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问题详情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乙国B公司即向当地银行办理了议付,并随后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但甲国A公司收到货物检验后发现货物品质未达到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这一要求被开证行拒绝。请分析,开证行的拒绝对外拒付是否合理?若开证行不能对外拒付,则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答案

开证行的拒绝对外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办理付款的依据是有关单据的情况,而不是货物的情况。在B公司所提交的单据中未能发现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因此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承诺,向B公司付款。而且,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只能直接依据有关的证明(包括有关的检验报告等)与B公司交涉,包括从双方协商到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进一步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中从谈判洽商直至签约前,一定要对贸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考点:钢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