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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某进口企业签订合同 出口一批货物 数量为1500公吨 每公吨价格为GBP
问题详情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某进口企业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150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GBP120CIF London。该英国公司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不得超过GBP180000,最迟装船期为当年8月1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当年8月31日,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我国该公司于8月3日完成装船,并取得提单。请问:
参考答案
该公司最迟应在当年8月24日向银行交单。因为,UCP600第六条d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期。第十四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到期日。在本案中,信用证上的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之间正好差21天,也正体现了这一原则。本案中,我国出口公司在8月3日取得提单,则计算是从提单签发的次日即8月4日(含8月4日)起,至8月24日满21天。$这份信用证下,我国公司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货物,最少则应装1425吨货物。理由是:由于用度量衡作为交易货物计量单位,在实际装运时往往不容易达到十分准确的程度,故国际惯例允许有一定的溢短装。根据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在本案中,由于总金额不能突破,因此,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减少的幅度按5%计算,则最少应装运142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