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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 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 但能证明尽到

2019-03-27 06:59:22 资格考试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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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A. 严格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无过错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