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A B C三人于2004年1月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2004年12月份A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 2022-01-20 15:04:36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A、B、C三人于2004年1月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4年12月份A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A未将此事通知B、C。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A的出质行为无效 B.将A除名处理 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A应承担赔偿责任 D.A的出质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