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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的制度有哪些
摘要: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损害,自股权变更登记1年内可主张,但仅提出转让合同无效不主张优先购...
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的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损害,自股权变更登记1年内可主张,但仅提出转让合同无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权已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的1年以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应当在30日以内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超过1年以后,不论是否在该30日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均不予支持。在股权还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以内主张优先购买,超过期限提出主张的不予支持。此时,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规定最长期间,但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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