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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适用的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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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殊说明外,都已经按照相应会计处理计算了所得税。正保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正保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3月28日完成。正保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9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9年4月30日。
1.2009年3月1日,正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
(1)2008年1月1日,正保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正保公司支付341万元。
2008年1月6日,正保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150
假设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中,销售新商品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回收旧商品按照购进商品处理。
(2)2008年10月15日,正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2008年10月15日,正保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正保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贷款。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
贷:库存商品140
为了简化处理,假设税法规定该种情况收入的确认时间同会计相同。
(3)2008年10月,正保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当年11月底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正保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M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M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此项诉讼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正保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万元。2009年2月18日,正保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明确其败诉并需赔付M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正保公司对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并于当天如数支付了赔款。假设税法对该项赔偿损失允许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4)2008年12月1日,正保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贷款,正保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5)2008年12月1日,正保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正保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正保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贷:预收账款234
B.借:盈余公积4.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5
C.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5贷:盈余公积4.5
D.借:库存商品140贷:主营业务成本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