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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 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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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以高某不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抗辩权
D.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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