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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于2008年6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W公司 价款为600000元 增值税额为102000元 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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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于2008年6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W公司,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元,双方约定W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付款。丁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将应收W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上海交通银行,出售价款为520000元,丁公司与上海交通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W公司账款到期,W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上海交通银行不能向丁公司追偿,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丁公司自行承担。丁公司已收到上海交通银行支付的款项,并存入银行。丁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17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元,成本为8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丁公司承担。2008年8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9360元(含增值税额)。该债权到期W公司如数支付货款。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编制丁公司有关出售应收账款、销售退回、债权到期等事项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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