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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9月2日 甲公司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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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9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可以享受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9月11日付清货款。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A.117
B.90
C.105.3
D.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