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周梅(女)早年丧偶 担心自己去世后三个子女会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 于是在2002年3月自
问题详情
周梅(女)早年丧偶,担心自己去世后三个子女会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于是在2002年3月自己写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为防止三个子女不执行遗嘱,周梅在2002年6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并在其中指定王律师充当遗嘱执行人,以监督遗嘱的执行。2003年9月,她无意中听到有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财产传承规划,便来到一家理财规划专业机构,就自己的财产传承事宜向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咨询。周梅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界定?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