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甲 乙 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 2020-11-28 02:01:37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B.将甲除名处理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D.甲的出质行为有效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