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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

2020-11-28 02:01:37 问答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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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将甲除名处理
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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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题库:
考点:年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