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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公司和大兴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 2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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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公司和大兴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2香河公司以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换大兴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的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香河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8万元,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8万元。香河公司另向大兴公司支付补价1.25万元,并为换入资产支付了相关交易费用5万元。大兴公司用于交换的办公设备的账面成本为2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5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香河公司因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A.5
B.10
C.15
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