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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 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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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栋建筑物换入乙公司的一批材料和一台设备。已知甲公司换出建筑物的原值为3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为320万元。乙公司换出材料的成本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值;换出设备的原值为25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另外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及换入材料的入账价值分别是()万元。A.300,100
B.351,117
C.300,90
D.351,105.3